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盗窃案)_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刑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57********,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1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多次至徐州市贾汪区**镇**路工地盗窃废钢筋、爬梯、废旧螺纹钢圈、废旧钢筋框等物品。经贾汪区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废钢筋、爬梯、废旧螺纹钢圈、废旧钢筋框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0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实施盗窃的次数,亦不符合盗窃罪的其他入罪情形,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贾汪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12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