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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街**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投案自首,同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伙同张某某酒后到河堤逮野鸡,走到无极县**村村北陈某某的养羊场时,临时起意盗窃绵羊3只,后回家分食。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三只羊价值3933.34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主动到无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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