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7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山东省**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济南市槐荫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于1999年10月应聘到山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业务员,劳动合同签订至2019年12月31日。2011年至今,**公司在向泰山、鲁南、枣庄、日照、济宁**水泥有限公司销售美孚润滑油后,耿某某利用职务上便利将已付**公司货款194万元据为己有。
1、2016年至2017年,耿某某2次开具虚假收据侵占泰山**水泥有限公司已付**公司货款20万元。
2、2011年至2017年,耿某某多次开具虚假收据侵占鲁南**水泥有限公司已付**公司货款合计35万元;多次持单位真实收据侵占鲁南**水泥有限公司已付**公司货款合计30万元。
3、2013年至2017年,耿某某开具虚假收据侵占枣庄**水泥有限公司已付**公司货款5万元;多次持单位真实收据侵占枣庄**水泥有限公司已付**公司货款合计20万元。
4、2016年11月4日,耿某某开具虚假收据侵占日照**甲水泥有限公司已付**公司货款5万元。
5、2017年10月17日,耿某某开具虚假收据侵占日照**乙水泥有限公司已付**公司货款5万元。
6、2015年至2017年,耿某某多次开具虚假收据侵占济宁**水泥有限公司已付**公司货款合计49万元;持单位真实收据侵占济宁**水泥有限公司已付**公司货款合计2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主体身份、职务便利、主观故意及犯罪数额等方面未能查明,侦查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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