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3********,汉族,高中文化,靖江**物流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及住所地同为江苏省靖江市**镇**村**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介绍南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南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52930.43元,抵扣税款152989.8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向如皋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南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如皋市税务局出具的宏基公司抵扣证明、缴税凭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