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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滕州市**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山东省邹城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在经营滕州市**设备有限公司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从淄博**化工有限公司以票面金额7%的价格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金额563665元,税款77746.9元),用于抵扣税款。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耿某某主动投案,积极退缴税款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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