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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诈骗案)(耿九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耿**,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7********,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区**路**号,现住址商丘市梁园区**路*****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耿**因急需用钱偿还个人债务,在商丘市梁园区车城大道**幼儿园内对同事代**谎称其有亲戚在4S店工作,可以低价购买汽车,后以帮同事代订购雪佛兰克鲁泽汽车名义诈骗代**两万元用于个人还款。被不起诉人耿**到案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取了被害人代**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害人代**陈述;3、被不起诉人耿**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代**的谅解,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耿**的刑事责任,初犯,偶犯,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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