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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诈骗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224032002********,汉族,初中文化,敦化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路,住敦化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渤某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薛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已起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在敦化市**商务宾馆和敦化市江东**小区,被告人耿某某伙同薛某某使用微信(微信名称:“.”,微信号:A5********)以约炮为由,利用有些男性的不纯心理,称只要给钱就可以和对方发生性关系,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耿某某给被害人发语音或视频通话,让被害人相信该微信号主确实是女性,收到被害人转账后再拉黑。以该手段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00元、赵某某200元、秦某某200元、杨某某500元、吴某某500元、席某某50元、黄某某600元、靳某某200元,共计人民币2450元。

2020年3月份期间,薛某某又在陌陌上发布一些敏感挑逗姓话语,并将上述微信号放在陌陌号备注里,与被害人梁某某聊天,耿某某与梁某某语音或视频通话,让其相信此微信号主确实是女性。后薛某某以交朋友、处对象为由向梁某某要钱,梁某某答应给“该女子”3000元,薛某某遂派姚某某(附条件不起诉)、柳某某冒充是“该女子”的弟弟到梁某某车上取走现金3000元。后耿某某又在薛某某授意下以未还房贷、车贷心情不好为由骗取梁某某转账1000元,随即将梁某某微信删除。耿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被抓获归案。薛某某上交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手机截图、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表现材料等书证;

(二)证人薛某某、杨某某、安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柳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申某某、梁某某、黄某某、靳某某、席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秦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四)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六)破案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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