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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诈骗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2001********,汉族,高中文化,**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区,住**乡**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利用QQ实施诈骗的方法学习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且向耿某某支付1688元学费。郭某某、耿某某、何某某三人相互知道彼此实施诈骗活动,并相互介绍QQ推广进行广告宣传。同时,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供述称利用QQ诈骗十多个人共计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扣押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的手机一部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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