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9********,汉族,群众,大专文化,蒙阴**药店负责人,住蒙阴县**小区(户籍所在地蒙阴县**街道**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从他人处以300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的“飘安”牌口罩500包10000片,在其经营的蒙阴县八家连锁**药店内平价销售给市民。

本院认为,耿某某的行为达不到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所需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条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金额也达不到其他犯罪的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