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曾用名耿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阜平县**养驴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现任阜平县**乡**村党支部委员兼民兵连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阜平县**乡**村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研究建设养驴场,村民同意后定于**村**岭为建设养驴场地,并于2015年10月15日成立阜平县**养驴专业合作社办理营业执照,村委会及村民推荐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为法人代表,负责养驴场的一切事务。之后,耿某某雇佣挖掘机、铲车在阜平县**乡**村**岭挖山平地建设养驴场,干了有两三个月,养驴场建设好后经营生产,现该场正常经营养驴。其养驴场旁边挖山平出来的空地因缺乏资金至今闲置。耿某某在2015年10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在阜平县**乡**村**岭挖山建设养驴场。经行唐县彭博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阜平县**乡**村养驴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9.85亩,全部为荒山。目前,耿某某已经将养殖大棚全部拆除,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栽种树木,全部恢复林地植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阜平县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阜平县**养驴专业合作社成立审批手续、**村委会及阜平县**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恢复林地植被的证明等。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对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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