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业主,住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与其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多次从沂水县**镇**村王某甲、王某乙父子(均另案处理)及**村王某丙(另案处理)处购进汽油并存储于沂水县**村一栋闲置平房宅院内,后在其经营的**喷漆店非法售卖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6万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参与帮助王某某销售汽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其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从属于丈夫实施上述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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