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马某某于2019年7月至9月,帮助方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销售烟草资质的情况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通过中通快递网点向辽源市于某某、吕某某等人销售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的越南生产“男人气概”、“南京煊赫门”等香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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