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原市***公司代驾员,出生地山西省霍州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24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以来,牛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盈利为目的,通过潘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沙某某、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身份在本市丰台区、山西省等地注册融***公司、山西***公司、华***公司、惠***公司、通***公司、华***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利用沙某某、李某某等人为其办理的银行账户伙同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及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戚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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