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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211945********,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户籍地:辛集市**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7月1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8日本院提起公诉,因证据发生变化,2020年6月28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耿某戊诉耿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3日做出(2016)冀0181民初2390号判决,判决耿某甲、耿某庚返还耿某戊承包地1亩,将该地块地上物清除。2017年6月8日耿某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做出(2017)冀0181执字第783号执行通知书,并于2017年8月3日送达给耿某甲。耿某甲在收到辛集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辛集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致使耿某戊承包的土地无法收回。2020年4月30日辛集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1民监9号裁定: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冀018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裁定再审。再审期间,耿某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2020年6月25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辛集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1民再10号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并撤销(2016)冀018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因原执行的(2016)冀018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耿某甲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甲不起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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