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甲,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1时许,在柘城县陈青集镇前耿楼村,被不起诉人耿某甲和其哥耿某乙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耿某甲将耿某乙推倒摔伤,后经鉴定耿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耿某丙、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耿某乙陈述;4. 被不起诉人耿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对耿某甲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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