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51967********,汉族,高中文化,桦甸市**镇**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镇**住宅。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10月22日退回桦甸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9月7日、2020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耿某甲与耿某丙、耿某丁、耿某戊、耿某己、耿某庚、耿某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吉028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登记在秦某乙名下的房屋归耿某甲所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孙某某向桦甸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公安机关查明,耿某甲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桦甸市**街道**社区的两份证明并非桦甸市**街道**社区出具,原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一、书证:
1、户籍信息
证实:耿某甲的自然情况,是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耿某乙、秦某乙、秦某丙均已死亡。
2、民事调解书
证实:2016年9月6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出具(2016)吉028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证明耿某甲与耿某乙于2016年3月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耿某丙、耿某丁、耿某戊、耿某己、耿某庚、耿某辛于2016年9月10日前协助耿某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3、民事裁定书
证实:2018年6月22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出具(2017)吉0282民申**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审案件中耿某甲提交的桦甸市**街道**社区的二份证明并非桦甸市**街道**社区出具,原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裁定再审。
4、证明
证实:鹿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出具两份证明,(1)证明秦某乙生前是桦甸市**街道**社区居民,无兄弟姐妹。(2)秦某乙和耿某乙是夫妻关系,秦某乙、耿某乙(2016年4月13日病亡)已病亡。二人的儿子秦某丙也病亡。秦某乙父亲秦某丁、母亲张某某病亡。耿某乙父亲耿某壬、母亲朱某某病亡。秦某乙、耿某乙夫妻再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耿某丙、耿某丁、耿立华、耿某己、耿某庚、耿某辛是耿某乙的兄弟姐妹。
5、买卖房屋协议及收条
证实:(1)2016年3月4日,耿某乙将桦甸市**街**区房屋以10万元价格卖给耿某甲,并带附属物桦甸市**平房。房屋贷款没有还清由耿某甲来还。(2)同日,签署一张收条,证实耿某乙收到耿某甲的购房款10万元。
6、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
证实:2016年9月21日,**小区的房屋所有人为耿某甲。
7、离婚协议书
证实:2012年3月21日,秦某乙、耿某乙离婚。
8、证明
证实:周某某证明其在房屋买卖协议上作为证明人签字了,但没有付款。
9、情况说明
证实:无法对两个证明进行鉴定。
10、案外人再审申请书
证实:孙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申请再审。
11、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
证实:2020年8月10日,桦甸市**街**小区的房屋权利人为孙某某。
12、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证实:秦某乙与耿某乙于2012年3月12日离婚。
13、情况说明
证实:(1)**院内的32平方米平房没有任何手续。(2)孙某某无法提供还贷款凭证。
14、秦某乙购买房屋档案
(1)**小区售楼合同书
(2)完税证
证实:秦某乙购买房屋于2009年10月19日已经纳税990.15元。
(3)税收缴款书
证实:耿某甲在2016年9月14日购买房屋缴税。
(4)产权证
证实:秦某乙在2009年12月11日对桦甸市**街**小区房屋登记为所有权人。
(5)个人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
证实:耿某甲在2016年7月4日提前偿还房贷32148.38元。
(6)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
证实:某某小区房屋总价款:116178.00元,贷款8万元。
(7)收据
证实:2009年9月3日秦某乙交首付36178.00元。
(8)现金存款凭证
证实:2009年9月15日桦甸市**公司缴纳36178.00元。
(9)收条
证实:2016年7月4日**小区房屋还清贷款,退还房屋他项权证。
(10)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证实:**小区房屋还清贷款,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11)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证实:2009年12月11日,秦某乙签署购房合同。
(12)房地产抵押合同
证实:2009年12月11日,秦某乙抵押房屋贷款8万元。
(13)个人住房贷款凭证
证实:2009年12月16日核准贷款8万元。
(14)抵押品凭证
证实:秦某乙用房屋抵押贷款。
(15)个人贷款发放凭证
证实:2009年12月16日向秦某乙发放贷款8万元。
(16)商品房买卖合同
证实:2009年9月3日,秦某乙签署购买房屋合同。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证言:
证实:2017年夏天,在耿某甲拿来的两张带有公章的白纸上,按着耿某甲的表述写了两个证明。
2、证人吴某某证言:
证实:见证耿某乙卖房耿某甲签署房屋买卖协议的经过,认为耿某甲没有把10万元买房款给耿某乙。
3、证人孙某某证言:
证实:2017年耿某甲拿房证要房子,孙某某在起诉耿某甲时发现耿某甲的两份证明是假的,**社区没有给耿某甲开过证明,秦某乙还有两个弟弟、妹妹在世。**小区的房子全款12万元左右,首付4万元,贷款约8万元,分十年还清。2019年过户时还给耿某甲约4万元。
4、证人秦某甲证言:
证实:秦某乙的两个弟弟、两个妹妹在世。
5、证人鹿某某证言:
证实:耿某甲提供的两份证明不是**社区开的。
6、证人周某某证言:
证实:2016年耿某乙把市里的房子卖给她妹妹,卖10万元,当证明人签的字,但没看到给钱。
7、证人杜某某证言:
证实:耿某乙找杜某某当证明人,把楼房卖给她妹妹,当时耿某乙的妹妹没给钱。
8、证人潘某某证言:
证实:2016年3月,耿某甲向其借10万元买她姐姐的房子。
三、被不起诉人耿某甲供述和辩解:
证实:房屋过户之前还有3万多元贷款没还,这3万多元是耿某甲还的。两份证明是耿某乙生前给的耿某甲,是两张带有**街道公章的白纸,内容是耿某甲找刘某某写的。知道秦某乙有兄弟姐妹。10万元是向其姑爷潘某某借的。
四、鉴定意见:吉林市**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书
证实:(1)桦甸市**街**小区房屋价值人民币113345.00元。(2)原桦甸市**院内的无证房屋价值人民币6779.00元。
五、辨认笔录
证实:鹿某某否认两份证明是**街道开出的。
本院认为,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将占有的房屋返还给孙某某,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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