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北京**出租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平谷区**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5时许,同案耿某乙、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韩某某因搭建彩钢瓦问题发生,刘某乙以木板撬钢架的方式制止刘某甲家继续施工。刘某甲闯入北京市平谷区**路**号**门刘某乙家院内并从大门处拿起一把铁锹,耿某乙从墙上跳入北京市平谷区**路**号**刘某乙家院内,二人对刘某乙、刘某丙、韩某某进行殴打。同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甲进入北京市平谷区**路**号与刘某丁等人理论,刘某丙用电锯锯钢架,耿某甲返回自家拿着菜刀闯入北京市平谷区**路**号院内,用菜刀威胁刘某乙、刘某丙,菜刀被人夺下。
2020年5月11日,经北京市平谷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耿某甲、同案刘某甲、耿某乙与被害人刘某丁、刘某丙、韩某某达成和解,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处警记录、刑事和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同案刘某甲、耿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韩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耿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一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已达成和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耿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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