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 ,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6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路**号**栋,现住修文县**镇**路**号。因犯受贿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报请我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8日我院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修文县公安局再次以涉嫌诈骗罪报请我院批准逮捕聂某某,同年8月21日我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聂某某;2020年10月22日,修文县公安局以聂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日由本院决定对聂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在位于修文县**镇**路**栋**房,共七层,2016年9月其将该楼房抵押给贵阳市农商银行。2016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为了用钱,联系他人购买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某某使用证等。2017年,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使用一套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某某使用证向唐某某借款60万元;2018年,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使用另一套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将自己已抵押给贵阳**商行的房屋一楼及二楼门面(位于修文县**镇**路**号,共七层)卖与李某某,获预付款60万元;同年,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又使用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将自己房屋二楼门面卖与亲属周某某。
2020年4月20,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向被害人唐某某借款时所使用的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某某使用证印章与修文县自然资源局、修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目前,李德平在使用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的一楼及二楼门面;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按期支付周礼华和唐某某的钱款。周礼华、唐某某分别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聂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获得当事人谅解,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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