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回族,1993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404061993********,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小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4日提请本院审查逮捕,2019年10月29日本院经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34分,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驾驶皖D*****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225省道蔡庙村路段时,碰撞到由北向南步行的蔡某某,致蔡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发后聂某某驾车驶离现场,于当日23时07分报警并于次日上午到潘集交警大队投案。潘集大队于2019年9月17日认定聂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聂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1万元,并与蔡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悔罪行为,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蔡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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