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司机,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驾驶豫******重型厢式货车沿206国道由瑞金市区往会昌县方向行驶,14时24分许,行驶至瑞金市谢坊镇大嵊背村路段时,遇钟某某驾驶陕******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刘某某)相对方向行驶而来,聂某某驾驶货车越过中心标线(单黄实线)驶入道路左侧道后,车前左侧部与三轮摩托车车前左侧部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钟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聂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同年4月7日,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聂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同年4月14日,聂某某和钟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钟某某家属对聂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刑事谅解书。同年10月12日,聂某某和刘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刘某某对聂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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