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6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性为机动车),搭乘卿某某、张某某从广汉市松林方向往松林滴水岩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广汉市松林镇果园村3组路段左转下坡时,因疏于观察道路情况,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到左侧边沟,造成车损、聂某某、卿某某受伤、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卿某某不承担责任。
现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已对死者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积极赔偿死者亲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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