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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材料厂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冷水滩区**社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12时许,聂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从文昌路往下河线路再往春江路方向行驶,途经下河线路文昌阁社区门前路段转弯时,致使行人郑某某摔倒在地,造成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郑某某因伤势过重于2019年3月2日20时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凤凰园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聂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郑某某不负责任。案发后,聂某某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近亲属做出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聂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聂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已对被害人近亲属做出赔偿,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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