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王某某,男,66岁,已死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5时25分,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驾驶苏C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丰沙路(欢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县顺顺加油站处,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某相刮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经医院抢救被害人王某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19年6月26日出院,2019年11月14日于家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严重脑外伤术后继发肺部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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