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闫各庄镇**村,农民。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4日05时15分左右,聂某某驾驶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顺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乡村道朱各庄村南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左转弯的张某某所骑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乐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重伤二级.事故的发生后聂某某驾车逃逸。经乐亭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聂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某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方达成了谅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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