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下午,聂某某驾驶湘******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桃源县**镇驶往**街道方向,17时35分许行至桃源县**乡工业园**道交叉路口由东往南实施左转弯时,遇程某某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道由南往北方向正常行驶而来,因聂某某在未注意观察道路上往来车辆的通行情况下盲目左转弯,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了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程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聂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聂某某与程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聂某某表示了谅解。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通过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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