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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沅江市**局工作人员,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电话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聂某某驾驶湘H7****小型轿车沿沅江市**路南往北行驶至交**路路口处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与路上行人魏某某相撞,发生车辆受损、魏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聂某某于2020年8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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