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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交通肇事)(聂浩宇)(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男,2001年5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20010512****,汉族,镇平县雪枫中学在校生,共青团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邓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聂**驾驶豫R226**号小型轿车沿248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镇平县境内392KM-900M(晁陂镇时庄)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宋**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宋**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聂**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且在划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越线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聂**在事故现场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协商,聂**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共计65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聂**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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