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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罪)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山东省滕州市**街**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委托贺某某(已判刑)伪造机动车驾驶证1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贺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买卖身份证件的事实。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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