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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聂晓燕)(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51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走马岭办事处汉湖村26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范某某,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1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2日二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与胡某某(在逃)、冯某某(在逃)、吴某某(在逃)、李某某(在逃)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广东彩纳天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召开招商会,向朋友介绍其要成立一个叫“玖山妖”微信商城,与广东彩纳天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一起做生意,交2万元投资款可该商城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项目股份百分之四十九利润的百分之一,可以成为市一级代理,可以获得10套价值38000元的化妆品,可以将二万元转为变现资产,享受三个区县的合伙人资格。被害人汪某某投资了1万元给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后聂某某与冯某某等人要求汪某某继续投钱到一个名叫“redbi”的APP中,之后汪某某就投资51961.56元到该APP所指定的个人账户上。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与胡某某、冯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收到汪某某等人被害人的投资款后,去向不明。经查,广东彩纳天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未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以及胡某某、冯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合作发展商城,只向上述人员销售了100余套化妆品并代发货给投资商城的合伙人。2019年8月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与胡某某、冯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将该商城删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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