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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聂朋宁)(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91********,汉族,初中,洛阳市洛龙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号,2013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C*****牌白色本田小轿车沿滨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隋唐百戏城门口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从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何小文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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