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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286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街道**社居委****号,住合肥市包河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酒后驾驶皖AN****号小型轿车在合肥市包河区天山路蓝鼎金榈苑小区门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聂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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