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1********,汉族,大专文化,寿县**镇****管理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雅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20分许,聂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236省道寿县**镇迎宾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寿县安丰镇安康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9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证言;3.聂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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