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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行政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由沿江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天门大道交叉口西侧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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