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饮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由沿江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天门大道交叉口西侧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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