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64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203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系青岛**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23时19分,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饶路北向南行驶至**路**号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9mg/100ml。被不
起诉人聂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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