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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687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曾用名聂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万茶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3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甲醉酒(经鉴定,聂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3mg/100mL)后驾驶粤S8****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茶山镇卢屋工业园路邮政局路段,被现场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聂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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