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19〕217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7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21时55分许,聂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体育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即带聂某某至河北医大一院抽取血样。2019年1月23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21.41/100ml,并出具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4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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