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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村人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3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代驾将号牌为冀T2****小型轿车停放在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中华大街香榭丽都小区门口东侧非机动车道上,后聂某某醉酒后驾驶该车由西向东行驶几米后将该车停放在便道台上,被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执法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聂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47mg/100ml。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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