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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驾驶牌号为豫B*****的小型汽车沿河南省兰考县张君墓杜庄村北地东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S313省道丁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94mg/100ml,遂将其带至兰考县葡萄架卫生院抽血取证。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聂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06.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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