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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5分许,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酒后驾驶豫QFW***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南省西平县西平大道西段检察院路口处,被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抽取了血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6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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