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同妻子胡某某在本市文斗集镇一餐馆吃饭时饮药材泡制的白酒一杯。饭后,聂某某驾驶自己鄂Q****1正三轮摩托车载胡某某从文斗集镇往回龙村方向行驶。22时许,当车辆行驶至文斗集镇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检查登记台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324号司法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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