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3〕53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性,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9月27日被我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09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2****黑色大众小轿车,行驶至澄城县**镇**县道**公里处(**南侧)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韦庄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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