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仓山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途经115县道甘竹大桥桥头路段时,被查酒驾的民警查获。经抽血取样,并聘请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3.85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情节轻微,没有从重情节;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聂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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