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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醉酒后驾驶贵BB****号小型面包车由水城方向往花戛乡方向行驶。15时许,该车行驶至水城县花戛乡境内230县道89km+900m处被水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聂某某血液内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7毫克/100毫升血液。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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