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251959********,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2020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酒后三轮电动车,从甘南县**乡**村出来往东行驶至G301国道,沿道路行驶至甘南县**乡**街村道口附近时,被甘南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9/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聂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2385号”检验报告书,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33.9mg/100ml,经讯问,聂某某在案件审理当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