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万源市,租住无锡市惠山区**公寓**座**室(户籍在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2时16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1****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县前东街高墩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