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万源市,租住无锡市惠山区**公寓**座**室(户籍在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2时16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1****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县前东街高墩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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