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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18〕32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成武县**局科员,群众,现住成武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成武县永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亭湖一号北桥头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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