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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94********,土家族,大学文化铜仁**文化旅游传播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道**段**号**栋**室江口县**镇**村**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江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贵D8****)由江口县太平镇云舍村往江口县双江街道行驶,行至梵净山大道省**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遂抽取其血样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聂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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