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现住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酒后驾驶冀T*****小型汽车由深州市**路“**”饭店出发,行至深州市**路与**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5.73mg/100ml。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无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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