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824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住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7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菊萍,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凌晨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M****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君泰KTV驶至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新荣记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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