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娄底城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许,聂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娄底市娄星区南路长征一号饭店行经娄星路公路局路口地段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聂某某驾车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6.23mg/100ml。经讯问,聂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执法记录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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